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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办学校食堂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3-27 10:46:18 来源:

各中心校、民办学校、教育监察大队:

为进一步落实民办学校(包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夯实监管工作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深化千万学生饮食放心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浙食安委〔2016〕13号)和《金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深化百万学生饮食放心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金食安委〔2016〕12号)要求,现就加强民办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制度建设

(一)各民办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食品安全法人负责制,领导班子定期研究食品安全工作,1年不少于4次。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聘请食品安全监督员,经常性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巡查、检查、督查。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化管理等工作机制,广泛发动师生、家长参与日常监督。食堂各项机制及师生监督组织建成率100%。

(二)必须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登记)证,并在有效期内且上墙公示。

(三)学校食堂应自营或委托专业机构经营管理,禁止食堂个人承包经营。委托专业机构经营管理的应建立食堂经营管理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报告制度,完善食堂经营管理者准入和退出机制。

(四)深化学校食堂标准化管理,提倡实行“6T管理”。

(五)建立外来人员进入食堂登记制度。

二、人员管理

(一)确保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并在有效期内;落实好工作人员晨检制度,做到疑人不上岗。

(二)工作时间应按规定着装,工作服应干净整洁。

(三)食堂从业人员每学期参加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并做好培训记录。

三、过程控制

(一)大宗食品采购规范化,食堂大宗食品采购应做到统一配送或定点采购。

1.公示每周菜谱与进货清单;禁止使用加工不当容易导致学生食物中毒的食材,如四季豆、新鲜黄花菜等。

2.生鲜食材应做到当日采购当日使用,若因采购期长导致超过保质期、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的,一经发现立即移交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尚不够成犯罪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

3.严格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实行专店采购,即必须到有资质的专卖店进行食品添加剂采购,索取相应票证备查;专柜存放,即必须将食品添加剂放在指定区域的专柜保存;专人负责,即必须有两名经过培训的职业厨师共同领取、使用、配制;专用工具,即必须使用经过验证的计量器具进行计量;专用台账,即必须使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印制的台账,每次使用按照要求逐项登记。

严禁使用含铝添加剂。

(二)严格落实食材验收、索证索票制度。食堂应加强对供货单位日常监督抽验和日常检查,对供应食堂的各种食材每学期送检(市场农残检测部门)不少于1次并留存检测报告。要择优选择供校食品配送单位,严把校园大宗食品、调味品等供货单位的资质审查关。签订统一配送或定点采购协议,留存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等资料。

(三)食品切配工具色标规范化管理(附件1),加工过程规范科学。

(四)冰箱、冰柜应按生、熟、原材料或半成品等分类存放,冰箱、冰柜做到每周一除霜,无杂物。仓库物品应分类离地离墙存放、无杂物。

(五)包餐制学校严禁熟制品隔餐使用;售菜制学校蔬菜制品严禁隔餐使用,从严控制隔餐荤菜量。为避免浪费,有多余的中餐荤菜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密封冷藏,严禁隔夜使用。未按规定进行冷藏的不得使用。重新使用时应对食品重新加热,加热时中心温度应达到75度以上。

(六)食堂加工的任何成品都必须进行留样。留样盒应密封,注明留样日期,留样量不少于250克、留样时间48小时并做好留样记录与销毁记录。留样冰箱应有温度计并可以上锁。

(七)配备满足需要的餐具消毒设备,做好日常消毒工作并建好消毒记录台帐。

四、设施、设备

(一)就餐人数300人以上的食堂量化等级需达到B级以上并建成有验收区、粗加工区、操作间、备餐间、仓库、洗消间视频监控的“阳光厨房”(食堂量化等级与“阳光厨房”联系当地市场监管所进行申报)。其他学校食堂应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并与安保监控联网(附件2)。

(二)推进学校饮用水质量提升工程,严格饮用水设施设备日常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学校应使用加热保温水、直饮水系统,严禁使用桶装水。食堂用水应每年一次水质检测,若有二次供水的则一年需二次水质检测。使用加热保温水机的饮用水每学期检测一次菌落总数、大肠杆菌。

(三)加强液化气使用管理。液化气使用应符合义乌市工业企业、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附件3)。

(四)锅炉、电梯应按规定进行年检。电梯需确定有维保单位。油烟管道应每学期清洗一次并做好清洗记录。锅炉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五)操作间应配备符合要求的灭火器及灭火毯。

五、财务管理

(一)采用统一配送的食堂建议由配送企业参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采用定点采购的食堂建议由学校参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二)加强经费使用管理,按财务管理制度建立食堂帐,严格落实食堂经营非盈利性,不得侵占学生伙食费。食堂结余利润不得超4%。结余利润为期末利润,主要用于零星维修及低值易耗品的购买,不得挪作他用。

各民办学校是学校食堂的责任主体,食堂工作实行学校法人负责制,法人(校长)、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

各中心校、教育监察大队应对照通知要求,联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对全市各民办学校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中心校负责民办幼儿园和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的检查,教育监察大队负责民办中小学的检查,检查结果于6月底前交教育监察大队汇总上报局计财科。

今后结合每季度教育局组织的校园安全检查,一并开展民办学校食堂管理工作检查,与校园安全检查结果一并交教育监察大队汇总上报,以确保师生饮食安全。

 

 

附件 1、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切配工用具色标管理操作指南

2、学校食堂阳光食堂建设标准

3、义乌市工业企业、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

4、民办学校食堂管理检查表

 

义乌市教育局  

2017年6月5日